河北省清河县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1-05-28
为更好地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河北省清河县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本《指南》及相关目录将适时更新,并在清河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清河县气象局依据相关职能和法律法规,除保密或依法免于公开外,均予以公开或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予以提供。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形式
清河县气象局主要通过清河县人民政府网公开政府信息(http://info.qinghexian.gov.cn);
咨询电话:0319-8295312。
(二)公开范围
本单位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4类:
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三)公开时限
我单位对清河县人民政府网上公开的信息,要及时更新,进行有效维护。清河县气象局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等信息应长期留存。
二、依申请公开
清河县气象局自即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清河县气象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填写《河北省清河县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表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清河县气象局提出申请。
(一)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名称:河北省清河县气象局
办公地址:邢台市清河县渤海路北首路西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319-8295312
传真电话:0319-8295312
邮政编码:054800
电子邮箱:qhxqxj@126.com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或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获取,也可在本单位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方式:
(1)通过信函、传真申请。请填写完整《申请表》并附相关复印件,在信封或传真内容空白处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清河县气象局办公室提交申请及相关复印件。
2、申请的办理
(1)审查。清河县气象局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
(3)答复。能即时答复的申请应该及时答复;对不能即时答复的申请,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出具《信息公开告知书》。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本单位将适当延长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4)提供信息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属清河县气象局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将口头或书面向申请者提供信息。
对不属清河县气象局职责范围或信息不存在的,将向申请人说明或告知所属公开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