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时间: 2020-01-01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10 字体:[大 中 小]
为更好的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现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划定我县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清河县全行政区
二、禁猎期:3月1日至11月30日
三、禁猎工具:
在禁猎区,禁止使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毒药、爆炸物、铁夹、地弓、弹弓、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声音诱捕、猎套、猎夹及其它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捕猎。
四、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河北省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国家或河北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或进行其它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