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市监处罚〔2026〕295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6-08-21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49     字体:[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当事人清河县卷圈圈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4MAEHYXRR6F 
住所(住址)清河县太行路与长江街交叉口西北角北行5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福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清市监处罚〔2026〕295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6年08月04日,执法人员对清河县卷圈圈餐饮店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门店使用的食材:伊利牌稀奶油1盒、雀巢牌炼奶4罐、安德鲁牌颗粒果酱1袋、贝资曼牌食用碱1袋、纽德福牌全脂牛奶1盒,为过期食品,均为当事人制作食品的在用原料,未做隔离。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案件事实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
主要证据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复印件、健康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录像、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2026年8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伊利牌稀奶油1盒、雀巢牌炼奶4罐、安德鲁牌颗粒果酱1袋、贝资曼牌食用碱1袋、纽德福牌全脂牛奶1盒。
2、没收违法所得216元
3、罚款360元整,罚没款合计576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100649270610010001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5340019
处罚决定书日期2026年8月21日
处罚决定机关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