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市监处罚〔2026〕226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6-08-07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84     字体:[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当事人清河县盛丰汽车滤芯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534600168903
住所(住址)清河县邱家那板厂南侧、邱家那小学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金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清市监处罚〔2026〕226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6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在对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所在场地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标有“Mercedes-Benz”商标标识的滤清器2150个,标签4900个,包装盒2500个,标有“路虎”商标标识2个型号的滤清器1570个,标有“曼牌”商标标识2个型号的滤清器1560个,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上述物品的合法来源、授权销售协议及正式票据等相关证明文件,经主管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案件事实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滤清器                       
主要证据1、《现场笔录》2、 《询问笔录》 3、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销售单据,5、“北京龙格斯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书、商标注册证、代理委托书、公证书及鉴定书,6、快递截图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滤清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实施处罚。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2026年7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序号3中较轻裁量幅度的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应受到没收侵权商品,处以7.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标有“奔驰” 商标标识型号为“A1041800109”的滤清器2150个,标签4900个,包装盒2500个,标有“路虎”商标标识型号为“LR013148”的滤清器1260个,“LR011279”滤清器的310个,标有“曼牌”商标标识型号为“HU711/6Z”的滤清器1150个,“HU718/5X”的滤清器410个。  2、对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滤清器的行为处以罚款540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账号:10064927061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5340019
处罚决定书日期2026.8.5
处罚决定机关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