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市监处罚〔2026〕219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6-07-30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98 字体:[大 中 小]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 当事人 | 清河县继华快餐店 |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534MA085LWTX8 |
| 经营场所 | 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王官庄镇商贸大街 |
| 经营者 | 苏继华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清市监处罚〔2026〕219号 |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6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清河县继华快餐店进行检查,在其厨房操作间中发现生产日期2026年3月9日、保质期至2026年5月7日的香家松花鸡腿(肉灌肠类)10根,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我局2026年7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造食品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7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
| 案件事实 | 当事人2026年3月15日购进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9日、保质期至2026年5月7日的香家松花鸡腿(肉灌肠类)50根,用于制作肉夹馍,截至案发当事人已使用40根,剩余10根,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据及进货记录台账,因没有使用及销售记录,超过保质期后使用量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 主要证据 | 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进货单据、进货台账、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 |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实施处罚。 |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6年7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于从轻的情形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香家松花鸡腿(肉灌肠类)10根。 2、罚款1500元整,上缴国库。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100649270610010001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1305340019 |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6年7月29日 |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