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市监处罚〔2026〕210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6-07-27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59     字体:[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当事人清河县丙强剔骨肉饼卷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4MA0DK1254H 
住所(住址)清河县葛仙庄镇杨二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丙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清市监处罚〔2026〕210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6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陈丙强在场情况下依法对清河县丙强剔骨肉饼卷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单位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该单位经营者陈丙强未办理健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清)市监责改通(2026)GXZ-006号,明确要求该单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但2026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经营者陈丙强仍未办理健康证明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陈丙强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7月14日案件调查终结。                   
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不改正的违法事实成立。                   
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小餐饮证、身份证、《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录像、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本局认为,《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第十四条第二款:“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当事人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2026年7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6)2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处罚内容当事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6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100649270610010001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5340019
处罚决定书日期2026年7月27日
处罚决定机关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