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市监处罚〔2026〕211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6-07-28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23 字体:[大 中 小]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 当事人 | 清河县淑静面馆 |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534MA0GFOMR4K |
| 住所(住址) | 清河县武松东街北侧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宫焕艳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清市监处罚〔2026〕211号 |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6年7月1日,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宫焕艳在场情况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单位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现场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进货台账。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清)市监责改通(2026)GXZ-005号,要求该单位于2026年7月8日前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货台账。但我局执法人员在2026年7月10日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单位仍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进货台账。 执法人员对宫焕艳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进货台账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7月14日案件调查终结。 |
| 案件事实 |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进货台账,在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不改正的违法事实成立。 |
| 主要证据 | 营业执照、小餐饮证、身份证、《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录像、照片、《询问笔录》、票据复印件等证据 |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进货台账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00元。 |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6年7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于从轻的情形。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小摊点处100元以上16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内容 |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00元。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100649270610010001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1305340019 |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6年7月27日 |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