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市监处罚〔2026〕220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6-07-30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96     字体:[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当事人清河县杨深羊汤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4MA0DE0U73G
住所(住址)清河县王官庄镇大寨村幸福社区北侧
经营者杨志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清市监处罚【2026】220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6年7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清河县王官庄镇大寨村幸福社区北侧的清河县杨深羊汤馆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双汇王中王优级火腿肠3根(净含量:35g/根)。执法人员对杨志勇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案件事实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其违法事实成立。
主要证据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河北省小餐饮登记证、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录像、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2026年7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6〕KFQY-07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处罚内容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双汇王中王火腿肠3根(净含量:35g/根)
2、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1500元。共计:1506元。 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100649270610010001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5340019
处罚决定书日期2026年7月29日
处罚决定机关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