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市监处罚〔2026〕199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6-07-27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81     字体:[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当事人清河县美味苑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4MA093W6QX6
住所(住址)清河县油坊镇油坊村北街 
经营者邱保君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清市监处罚〔2026〕199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6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清河县美味苑酒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操作间内将熟牛肚与生白菜混放于冷藏柜中。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清市监责改〔2026〕YF0618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市监当罚〔2026〕YF0618号),要求当事人按规定分开存放生熟食品。2026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清河县美味苑酒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操作间内将已开封的熟腊肉与生白菜混放于冷藏柜内。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分开存放生熟食品。本局于2026年6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邱保君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7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
案件事实经调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在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不改正的违法事实成立。
主要证据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的录像、照片等证据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2026年7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6〕21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于从轻的情形,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序号8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7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100649270610010001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5340019
处罚决定书日期2026年7月24日
处罚决定机关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