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市监处罚〔2026〕203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6-07-24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68     字体:[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当事人清河县文法板面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4MA090KTF72
住所(住址)清河县御捷路挥公大道南侧好泰御捷城1-101 
经营者丁文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清市监处罚【2026】203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6年6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清河县御捷路挥公大道南侧好泰御捷城1-101的清河县文法板面馆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要求当事人于2026年7月3日前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对丁文法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7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案件事实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成立。
主要证据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录像、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处以六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2026年7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处告〔2026〕KFQY-0715 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处罚内容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6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100649270610010001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5340019
处罚决定书日期2026年7月24日
处罚决定机关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