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市监处罚〔2026〕180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6-07-15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1 字体:[大 中 小]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 当事人 | 清河县王虎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 |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534MA0AHDB47C |
| 住所(住址) | 清河县武松西街南侧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王传虎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清市监处罚〔2026〕180号 |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6年0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带有“CAT”“奔驰”标识不同型号的滤清器、包装盒和标签,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标识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手续,也无法提供上述标识滤清器的合法来源发票。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6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 |
| 案件事实 | 经调查,截至案发前,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共计16652.5元,销售额共计2596.5元。 |
| 主要证据 | 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鉴定证明、销售单据、现场录像照片等。 |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处罚。 |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6年07月02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序号3中较轻裁量幅度的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处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应受到没收侵权商品,处以 7.5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1、没收带有“CAT”、“奔驰”标识滤清器共计2226个,包装盒1500个,标签1000个。 2、罚款33300元,上缴国库。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账号:100649270610010001;户名:清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中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当事人如对本案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罚没许可证号:1305340019 |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6年7月14日 |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