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市监处罚〔2026〕169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6-06-26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4 字体:[大 中 小]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 当事人 | 清河县一心大药房 |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34MAOCYCM491 |
| 住所(住址) | 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王官庄镇徐店村东西大街西段路南 |
| 投资人 | 密书东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清市监处罚〔2026〕169号 |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6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清河县一心大药房就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2026年6月8日本局予以立案。2026年6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清河县一心大药房投资人密书东进行了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6月10日本案调查终结。 |
| 案件事实 | 2026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清河县一心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药店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
| 主要证据 | 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询问笔录 |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 |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6年6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6〕17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和《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HEBMPA-C-1-037中适用情形(从轻处罚情节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裁量基准,当事人应当受到5000元以上-1.8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罚款5500元。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账户10064927061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1305340019 |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6年6月25日 |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