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市监处罚〔2026〕157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6-06-10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91 字体:[大 中 小]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 当事人 | 清河县碎花服装店 |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534MACFEKAU2A |
| 住所(住址) | 清河县新天地步行街B4-06 |
| 经营者 | 刘丽冰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清市监处罚〔2026〕157号 |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6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有带有“”标识的服装共8件,以备销售,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上述服装的正式来源、正式票据、销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服装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6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 |
| 案件事实 | 自2025年11月至案发,一共购进了12件服装,截至案发前,当事人销售带有“”标识的服装共3件,销售额:369元。违法经营额998元。 |
| 主要证据 |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录像、照片、询问笔录、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等证据 |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清河县碎花服装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6年6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6〕KFQY0602号,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 |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序号3的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 7.5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带有“”标识的服装8件。 2、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行为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账号:10064927061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当事人如对本案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依法六个月内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1305340019 |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6年6月10日 |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