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市监处罚〔2026〕139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6-05-28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99 字体:[大 中 小]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 当事人 | 清河县臧记餐饮店 |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534MAK7107A1D |
| 住所(住址) | 清河县育才街南侧(育才小学西第一间门市)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臧国磊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清市监处罚[2026]139号 |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6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进行第一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记录食品进货验收台账,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清市监责改〔2026〕JC011号),明确要求当事人2026年5月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6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记录食品进货验收台账。 |
| 案件事实 | 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 主要证据 |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录像、照片、询问笔录、 |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当事人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6年5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6]14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于从轻处罚的情形。 |
| 处罚内容 | 罚款600元。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账号100649270610000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1305340019 |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6.5.25 |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