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市监处罚〔2026〕144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6-05-28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42 字体:[大 中 小]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 当事人 | 清河县武松加油站 |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34737360502J |
| 住所(住址) | 清河县儒林村东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孙家渠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清市监处罚[2026]144号 |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6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人员一起对清河县武松加油站销售的92#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抽样,2026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检验抽检,硫含量、苯含量(体积分数)项目不符合GB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要求,依据《河北省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16版)》,判定为不合格。 |
| 案件事实 |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92#车用乙醇汽油案 |
| 主要证据 |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录像、照片、询问笔录、销售单据、进货单据 |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92#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 |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6年5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6]15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鉴于当事人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序号1的一般的裁量基准,当事人应受到停止该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92#车用乙醇汽油2升(备样)。2、没收违法所得865.75元。3、对其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92#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处以货值金额2.4倍罚款61171.2元,罚没共计62036.95元,上缴国库。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账号100649270610000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没款。 |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1305340019 |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6.5.28 |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