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市监处罚〔2026〕135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6-05-27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49     字体:[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当事人清河县指坊头村包玉冰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130534043433
经营场所清河县葛仙庄镇指坊头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包玉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清市监处罚〔2026〕135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6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清河县指坊头村包玉冰卫生室进行复查,经查,销售日期为2026年4月26日17:07:30,调度细单号:6788713,邯郸市志英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随货同行)单上面的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尼莫地平片、咽立爽口含滴丸、盐酸苯甲唑啉滴鼻液、壮腰健肾丸,五种药品未进行进货查验记录,该当事人包玉冰称该单据是2026年4月27日收到,因工作疏忽,忘记登记进货查验记录。2026年5月6日予以立案。2026年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清河县指坊头村包玉冰卫生室法定代表人包玉冰进行了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5月8日本案调查终结。                                                
案件事实清河县指坊头村包玉冰卫生室涉嫌未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案
主要证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询问笔录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2026年5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回答调查询问,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和《河北省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HEBMPA-C-1-038中适用情形(从轻处罚情节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裁量基准(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应当受到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罚款55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账户10064927061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5340019
处罚决定书日期2026年5月21日
处罚决定机关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