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市监处罚〔2026〕104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6-05-09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26 字体:[大 中 小]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 当事人 | 清河县十全副食店 |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534MA09CPYD1X |
| 经营场所 | 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坝营镇前坝营村 |
| 经营者 | 顾永鹏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清市监处罚〔2026〕104号 |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6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不能提供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我局执法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2026年4月2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台账。2026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不能提供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本局于2026年4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4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 |
| 案件事实 | 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 |
| 主要证据 | 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小摊点备案卡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 |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实施处罚。 |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6年4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基准》中《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序号13中较轻裁量幅度的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一百六十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一百元以上一百六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罚款100元。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100649270610010001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1305340019 |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6年5月8日 |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