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市监处罚〔2026〕88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6-04-29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9 字体:[大 中 小]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 当事人 | 清河县真好吃羊汤馆 |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534MA0D89NL5A |
| 住所(住址) | 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王官庄镇大寨村迎宾路东侧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胡其顺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清市监处罚(2026)88号 |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6年04月0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王官庄镇大寨村迎宾路东侧的清河县真好吃羊汤馆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局执法人员在2026年04月13日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 案件事实 | 经查,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不改正的违法事实成立。 |
| 主要证据 | 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录像、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 |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应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 |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6年04月17日,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于从轻的情形,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较轻情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小摊点处100元以上16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内容 | 处罚如下:罚款600元(陆佰元整)。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账号:100649270610010001;户名:清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中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当事人如对本案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罚没许可证号:1305340019 |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6.04.28 |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