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市监处罚〔2026〕81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6-04-29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35     字体:[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当事人清河县纤美范儿美容美发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MA0E38WA3K
住所(住址)清河县文昌路东侧(清河公馆5幢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秦莹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清市监处罚〔2026〕81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接举报后,2026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清河县纤美范儿美容美发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该公司营业场所发现举报中涉及的手术刀片,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编号:沪浦械备20150030号,规格11号,规格10片装/包,数量31包,批号:1S0305,生产日期:2017年3月14日,失效日期:2020年2月。2026年4月2日予以立案。2026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清河县纤美范儿美容美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秦莹莹进行了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4月8日本案调查终结。                                             
案件事实清河县纤美范儿美容美发公司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询问笔录、产品照片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2026年4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回答调查询问,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和《河北省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HEBMPA-C-2-006中适用情形(从轻处罚情节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裁量基准,当事人应当受到2万-2.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过期的手术刀片31包;          
2、罚款205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账户100649270610010001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5340019
处罚决定书日期2026年4月24日
处罚决定机关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