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市监处罚〔2026〕79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6-04-27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28 字体:[大 中 小]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 当事人 | 清河县春纪化妆品店 |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534MA0FX6DW15 |
| 住所(住址) | 清河县嵩山北路126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冯玉亮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清市监处罚〔2026〕79号 |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6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清河县春纪化妆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存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本局于2026年4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清河县春纪化妆品店进行了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4月8日本案调查终结。 |
| 案件事实 | 2026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清河县春纪化妆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存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
| 主要证据 |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询问笔录、产品照片 |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6年4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回答调查询问,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和《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HEBMPA-C-3-002中适用情形(从轻处罚情节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裁量基准,当事人应当受到1万-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1、没收丝绒湿弹单色眼影2盒、秋色卧蚕魔幻双色眼影棒2盒、秋色红枸杞滋养魅秀口红2盒、秋色懒人魅色防水眼影盘3盒、端丽雾感艳润固体唇釉1盒;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1.02万元。共计1.023万元。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账户100649270610010001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1305340019 |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6年4月23日 |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