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6-04-27 发布机构:清河县烟草专卖局 浏览次数:23 字体:[大 中 小]
| 单位名称:清河县烟草专卖局 公布时间:2026年4月27日 |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机关 |
| 1 | 清烟处〔2026〕第026号 | 段**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规定“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贰万捌仟捌佰伍拾元整(¥28850.00)9%的罚款计贰仟伍佰玖拾陆元伍角整(2596.50元)。 | 2026年4月21日 | 清河县烟草专卖局 |
| 2 | 清烟处〔2026〕第027号 | 杨**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二档规定,“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贰仟贰佰捌拾伍元整(2285.00)7%的罚款计壹佰伍拾玖元玖角伍分(159.95元) | 2026年4月21日 | 清河县烟草专卖局 |
| 公示日期截止:2026年5月2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