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6-04-15 发布机构:清河县烟草专卖局 浏览次数:99 字体:[大 中 小]
清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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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清河县烟草专卖局 公布时间:2026年4月15日 |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机关 |
| 1 | 清烟处理〔2026〕第001号 | 景**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对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采取公开销毁的处理措施。 | 2026年4月8日 | 清河县烟草专卖局 |
| 公示日期截止:2026年7月1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