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6-02-10      发布机构:清河县烟草专卖局      浏览次数:99     字体:[  ]

清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单位名称:清河县烟草专卖局                                                                                         公布时间:2026年2月10日
序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违法事实违法案由处罚(处理)依据处罚(处理)决定(结果)决定
时间
决定机关
1清烟处〔2026〕第008号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规定“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陆仟叁佰贰拾元整(6320.00元)9%的罚款计伍佰陆拾捌元捌角整(568.80元)。2026年2月9日清河县烟草专卖局
2清烟处〔2026〕第009号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规定“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贰万贰仟肆佰零伍元整(?22405.00)9%的罚款计贰仟零壹拾陆元肆角伍分(2016.45元)2026年2月9日清河县烟草专卖局
3清烟处〔2026〕第013号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规定“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万贰仟捌佰柒拾元整(?12870.00)9%的罚款计壹仟壹佰伍拾捌元叁角整(1158.30元)。2026年2月9日清河县烟草专卖局
4清烟处〔2026〕第014号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规定“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万零玖佰陆拾伍元整(10965.00元)9%的罚款计玖佰捌拾陆元捌角伍分(986.85元)。2026年2月9日清河县烟草专卖局
公示日期截止: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