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市监处罚〔2026〕25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6-02-06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36 字体:[大 中 小]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 当事人 | 清河县悦翔中小学校外托管服务中心 |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534MAK15EYC40 |
| 住所(住址) | 清河县湘江街南、文昌路东交叉口 |
| 经营者 | 韩彩真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清市监处罚【2026】25号 |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5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韩彩真在场情况下依法对清河县悦翔中小学校外托管服务中心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单位工作人员邱士彬当场不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韩彩真表示邱士彬未办理健康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年1月16日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工作人员邱士彬仍未办理健康证明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1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 |
| 案件事实 |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且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成立。 |
| 主要证据 | 当事人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录像、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 |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6年1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6〕KFQY-012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 |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于从轻的情形。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序号8中较轻裁量幅度的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罚款。 |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100649270610010001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1305340019 |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6年2月5日 |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