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市监处罚〔2026〕5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6-01-19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92     字体:[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当事人张广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清河县谢炉镇徐家阁村
经营者张广帅
身份证号码130534********811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清市监处罚〔2026〕5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5年10月21日,我局接到举报:称清河县谢炉镇徐家阁村农用电表未经检定非法使用。2025年10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徐家阁村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村共计21块农田灌溉结算电表没有检定铅封和标签,不能提供法定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涉嫌未按规定实施强制检定。根据徐家阁村委会提供的证明,证实该村负责农用电表使用的负责人为张广帅。经主管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电表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11月3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定电表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12月31日案件调查终结。
案件事实经调查,当事人张广帅是清河县谢炉镇徐家阁村委会任命的农机手,负责本村的农田灌溉用电事宜,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电表进行检定便投入使用,用来收取村民农田灌溉电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电表的违法事实成立。
主要证据身份证复印件、村委会证明复印件、收款码复印件、收款记录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2026年1月4日,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裁量给予一般情形的裁量幅度,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序号4中适用一般情形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处 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应当给予当事人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使用,处以罚款600元(陆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户名:清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中心,账号:10064927061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5340019
处罚决定书日期2026年1月13日
处罚决定机关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