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市监处罚〔2026〕8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6-01-21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44     字体:[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当事人刘增泽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清河县油坊镇后魏村**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清市监处罚〔2026〕8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5年2月17日,我局收到举报称清河县连庄镇张广庄村有流动销售散煤车辆,执法人员对该村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刘增泽正在销售散煤,共计1.2吨,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共计销售散煤5吨,进价是每吨1300元,售价是每吨1500元,销售额7500元,违法所得共计1000元。 
案件事实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销售散煤案
主要证据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录像、照片、询问笔录、销售账本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2026年1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6〕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账号10064927061000001账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5340019
处罚决定书日期2026.1.16
处罚决定机关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