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市监处罚〔2026〕2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6-01-12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5     字体:[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当事人清河县夏家小吃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4MA0D7CM77B
住所(住址)清河县葛仙庄镇杨儒林社区(儒林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潘立花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清市监处罚〔2026〕2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5年11月12日,我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店名为醉江月饭店内菜品有人造肉充当牛肉嫌疑,欺骗消费者。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饭店进行执法检查,该饭店营业执照名称为清河县夏家小吃部,在经营场所发现售卖的杭椒牛肉粒菜品使用的原材料实为鑫客旺牌黑椒肉仔粒,品名:调理鸭肉(黑椒肉仔粒),一袋,生产日期:2025.10.12净含量:350g,制造商:德州鑫康食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对上述商品进行扣押。检查过程中由该店夏玉柱陪同。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夏玉柱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案件事实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主要证据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2025年12月25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于从轻的情形。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序号1中较轻裁量幅度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1、没收鑫客旺牌黑椒肉仔粒1袋;
2、没收违法所得288元;3、罚款6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户名:清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中心,账号:10064927061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5340019
处罚决定书日期2026.1.7
处罚决定机关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