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6-01-16 发布机构:清河县烟草专卖局 浏览次数:34 字体:[大 中 小]
| 清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 ||||||||
| 单位名称:清河县烟草专卖局 公布时间:2026年1月16日 |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机关 |
| 1 | 清烟处〔2025〕第120号 | 郭**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规定“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万零伍佰零伍元整(?10505.00)9%的罚款计玖佰肆拾伍元肆角伍分整(945.45元)。 | 2026年1月13日 | 清河县烟草专卖局 |
| 2 | 清烟处〔2025〕第122号 | 谢**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规定“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肆万叁仟贰佰元整(?43200.00)9%的罚款计叁仟捌佰捌拾捌元整(3888.00元)。 | 2026年1月12日 | 清河县烟草专卖局 |
| 3 | 清烟处〔2025〕第129号 | 王**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规定“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万贰仟贰佰肆拾元整(12240.00元)9%的罚款计叁佰玖拾玖元壹角伍分(1101.6元)。 | 2026年1月13日 | 清河县烟草专卖局 |
| 4 | 清烟处〔2025〕第131号 | 吴**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规定“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万捌仟伍佰贰拾元整(?18520.00)9%的罚款计壹仟陆佰陆拾陆元捌角(1666.8元)。 | 2026年1月13日 | 清河县烟草专卖局 |
| 5 | 清烟处〔2025〕第121号 | 武**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规定“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贰万伍仟柒佰肆拾元整(?25740.00)9%的罚款计贰仟叁佰壹拾陆元陆角整(2316.60元)。 | 2026年1月15日 | 清河县烟草专卖局 |
| 公示日期截止:2026年4月1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