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6-01-09 发布机构:清河县烟草专卖局 浏览次数:84 字体:[大 中 小]
| 清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 ||||||||
| 单位名称:清河县烟草专卖局 公布时间:2026年1月9日 |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机关 |
| 1 | 清烟处〔2025〕第112号 | 节**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并将其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2026年1月9日 | 清河县烟草专卖局 |
| 2 | 清烟处〔2025〕第116号 | 邱**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并将其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2026年1月9日 | 清河县烟草专卖局 |
| 3 | 清烟处〔2025〕第118号 | 高**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并将其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2026年1月9日 | 清河县烟草专卖局 |
| 4 | 清烟处〔2025〕第133号 | 任**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三档的规定“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柒仟贰佰捌拾伍元整(?7285.00元)9%的罚款计陆佰伍拾伍元陆拾伍元整(?655.65元)。 | 2025年1月9日 | 清河县烟草专卖局 |
| 公示日期截止:2026年4月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