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市监处罚〔2025〕28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5-12-01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25     字体:[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当事人吕树戈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清河县连庄镇宋阁村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130534********581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冀市监处罚〔2025〕28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5年11月4日,接举报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现场发现涉嫌带有侵权商标标识的服装201件,用于加工服装的烫画机1台。现场当事人提供不出营业执照。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11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
案件事实自2025年10月15日至2025年11月4日,共加工带有侵权商标标识服装345件,售出144件,违法经营额共计4320元。
主要证据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录像、照片、询问笔录、鉴定书等证据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且在服装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2025年11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5〕KFQY1119号,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序号3的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 7.5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带有侵权标识图案的服装201件;没收烫画机1台;
2、没收违法所得1324.8元;
3、处以罚款23800元整(贰万叁仟捌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账号:10064927061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对本案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依法六个月内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5340019
处罚决定书日期2025年11月27日
处罚决定机关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