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市监处罚〔2025〕25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5-11-24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71 字体:[大 中 小]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 当事人 | 清河县诚冰橡胶制品厂 |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534MACH37C300 |
| 住所(住址) | 邢台市清河县葛仙庄镇杨家庙村34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于兵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清市监处罚【2025】25号 |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5年8月28日,我局接到举报关于清河县诚冰橡胶制品厂在网络平台售卖的东西注册商标侵权。2025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在抖音、拼多多两个平台开设的4个店铺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的3个店铺:“好生活家装馆”“好日子家装馆”“河北诚兵橡胶制品厂”,拼多多平台的1个店铺:“河北诚通橡胶制品厂”四个店铺销售的八爪鱼硅胶条密封条详情页中都带有“蜂王”商标的广告字样,现场检查发现销售的八爪鱼硅胶条密封条中不带“蜂王”商标,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蜂王”商标相关证明材料。相关页面已截图取证,现场全程已录像。经主管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在抖音、拼多多店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
| 案件事实 | 经调查,当事人在王官庄汽配市场进的货,进货价0.9元/米,当事人在抖音、拼多多店铺销售的是普通的密封条,为吸引客户、提高销量多卖货,在商品详情页中发布带有“蜂王”商标的标识字样的广告。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8月1日和2023年8月1日修改了商品详情页的广告内容,截至执法人员查处,当事人在抖音、拼多多店铺共销售3428米带有上述广告用语的密封条,售价1.2--1.5元/米,具体销售价格因为有优惠券,以成交为准,有网店的后台交易记录。销售货值金额共计4525.7元,违法所得共计1440.5元,调查发现该店经营的抖音、拼多多店铺商品详情页的设计、宣传等都是该店经营者自己在网上找的,没有为此专门支出费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
| 主要证据 | 1、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3、当事人提供的交易记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密封条的数量及价格等相关情况。4、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在抖音、拼多多店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的相关情况。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6、当事人提供的商品链接下架截图4张,证明当事人立即改正的事实。 |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5年11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5】KFQS2-01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 处罚内容 | 罚款:3000元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户名:清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中心,账号:10064927061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1305340019 |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5.11.19 |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