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市监处罚〔2025〕23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5-11-19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22 字体:[大 中 小]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 当事人 | 清河县江业贸易有限公司 |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34MA09FG9Q0N |
| 住所(住址) | 清河县武松中街北侧60号 |
| 法定代表人 | 吴新英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清市监处罚〔2025〕23号 |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5年8月20日我局接12315平台举报反映称在抖音平台“清封汽车用品旗舰店”购买的汽车密封条,存在好评返现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3日,对清河县江业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将举报的产品照片及“好评返现卡”交由当事人辨认,当事人确认是其在抖音平台开设的“清封汽车用品旗舰店”店铺的商品详情截图且好评返现卡系当事人发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好评返现卡。当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以返现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
| 案件事实 | 以返现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不正当竞争 |
| 主要证据 | 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好评返现红包截图、抖音店铺后台好评总条数截图、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等 |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违法行为定性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5年11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5〕FF00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经停止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前已将未使用的“好评返现” 卡片主动子以销毁处理,且涉及的好评数据仅为40笔,发放数量为少,持续时间短 ,整体影响人数较少,返现金额较小。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应受到一百万的30%以下,即三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罚款1900元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户名:清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中心,账号:10064927061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依法六个月内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罚没许可证号:1305340019 |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5.11.13 |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