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清市监处罚〔2025〕20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5-11-10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0 字体:[大 中 小]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 当事人 | 清河县框框麦贸易商行 |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534MABW2NBH9F |
| 住所(住址) | 清河县葛仙庄镇黄金庄村清德路17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庄瑞华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清市监处罚〔2025〕20号 |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5年8月25日,我局收到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河检刑行意〔2025〕18号):河津市公安局以庄瑞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至河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河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对庄瑞华不起诉,但需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移送至我局办理。通过业务系统查询庄瑞华办理的《营业执照》名称为清河县框框麦贸易商行。2025年8月26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此案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
| 案件事实 | 当事人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手续,且不能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 主要证据 | 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询问笔录、鉴定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违法行为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5年10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5〕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经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主动召回已销售的假酒,向消费者退款赔偿,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参考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振洲的处罚案例(管市监处罚〔2025〕249号),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于从轻处罚的情形。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商标法》序号3中较轻裁量幅度的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以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400元(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已没收)。2、罚款31700元,上缴国库。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户名:清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中心,账号:10064927061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依法六个月内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罚没许可证号:1305340019 |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5.11.5 |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