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5-11-10 发布机构:清河县烟草专卖局 浏览次数:57 字体:[大 中 小]
| 清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 ||||||||
| 单位名称:清河县烟草专卖局 公布时间:2025年11月10日 | ||||||||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违法案由 | 处罚(处理)依据 | 处罚(处理)决定(结果) | 决定 时间 | 决定机关 |
| 2 | 清烟处〔2025〕第092号 | 赵某某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邢台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第三档的规定“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以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总额叁万捌仟伍佰玖拾元整(?38590.00元)40%的罚款计壹万伍仟肆佰叁拾陆元整(?15436.00元)。 | 2025年11月7日 | 清河县烟草专卖局 |
| 公示日期截止:2026年5月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