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202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5-07-04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08     字体:[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当事人清河县讯驰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MADPLCAM44
住所(住址)清河县葛仙庄镇东高庄448号  
法定代表人 宋洪柱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202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5年5月8日,我局收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线索移送函(沪市监临移送【2025】第425011号),清河县讯驰贸易有限公司在“饷店”销售的暖宏娇牌羊毛衫不含羊毛成分,主要由聚酯纤维和粘纤等化工原料构成。2025年5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店铺被举报的同批次羊毛衫进行了抽检(1件检样1件备样)。2025年5月30日,我局收到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抽检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绵羊毛含量为0。2025年6月3日当事人签署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羊毛衫,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羊毛衫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并于2025年6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    
案件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开始购进该批羊毛衫共210件,购进价格24元/件,明知这批羊毛衫的纤维含量不是100%羊毛,为了吸引消费者,提高利润,挂上“100%羊毛”标识的吊牌在饷店中销售,网店售价59元/件。截至执法人员查处时成功销售208件,因饷店抽取营销费用,营销后回款价是39.15元/件(其中一订单营销后回款是53.15元),营销后回款价总数是8157.2元,发货时运费加运费险5元/单、吊牌和包装袋合1元/件、成本价为30元/件,购进210件,剩下2件未销售,成本为6288元,利润为1869.2元。该款抽检不合格的羊毛衫货值金额共计8205.2元,违法所得共计1869.2元。
主要证据 营业执照、身份证、《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录像、照片、《询问笔录》、收款收据复印件、订单复印件等证据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羊毛衫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2025年6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5〕GXZ-0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于从轻的情形,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序号2的裁量基准中较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羊毛衫1件(备样);
2、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8205.2元;                                                
3、没收违法所得1869.2元。合计罚没款10074.4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100649270610010001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5340019
处罚决定书日期2025年7月1日
处罚决定机关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