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206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5-07-09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90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当事人 | 清河县贵辉汽车配件厂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534MAD9805C2D |
住所(住址) | 清河县葛仙庄镇王什庄村240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李成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206号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5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清河县贵辉汽车配件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带有“TOYOTA”标识型号为90915-YZZE1的滤清器1100个,型号为90915-YZZM3的滤清器400个。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上述产品的商标授权使用相关证明文件及合法来源的票据,非法经营额为47500元。 |
案件事实 | 在滤清器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案 |
主要证据 |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录像、照片、询问笔录、销售单据、进货单据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当事人在滤清器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5年6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5]JC0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鉴于当事人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序号2的较轻的裁量基准,当事人应受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内容 | 1、没收带有“TOYOTA”标识型号为90915-YZZE1的滤清器1100个,型号为90915-YZZM3的滤清器400个,丝网印刷版5个。 2、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缴纳罚款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账号10064927061000001帐户。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1305340019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5.7.8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