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203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5-07-01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38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当事人 | 清河县海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343362276554 |
经营场所 | 清河县葛仙庄镇王化庄社区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王延民 |
身份证号码 | 13053********6211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203号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5年5月15日我局收到邢台市局处置函,当事人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本局于2025年5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在天猫店铺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的广告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并于2025年6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 |
案件事实 | 经查,当事人在其开设的天猫店铺商品详情页宣传有:“产品对比 优胜劣汰 使用前后对比 欧杰勒丰雨刷 挂拭干静、清晰明了 其他雨刷品牌 贴合不紧、漏雨模糊”等用语。 |
主要证据 | 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当事人在天猫店铺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给予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5年6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5〕WJ-02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于从轻情形;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7较轻的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缴纳罚款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账户:10064927061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1305340019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5年6月30日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