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187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5-06-23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6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当事人 | 清河县卓业汽车零部件厂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534MADMFU282G |
经营场所 | 清河县连庄镇前苑庄村村南 |
经营者 | 赵世昌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187号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5年5月28日,我局接群众举报,清河县卓业汽车零部件厂涉嫌销售假冒“奔驰”图形标识的滤清器,请求本局查处。2025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位于清河县连庄镇前苑庄村村南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现场发现:带有“奔驰”图形标识的空气滤清器1765个,机油滤清器1370个。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手续,也不能提供上述标识滤清器的合法来源发票。 |
案件事实 |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份在广州购进带有“奔驰”图形标识型号为“A2780940004”的空气滤清器2000个,进价3元/个;型号为“A2781800009”的机油滤清器1600个,进价2元/个;都是现金交易,有购货收款收据。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方的具体地址及其他的详细信息,也无法与之取得联系。上述带有“奔驰”图形标识型号为“A2780940004”的空气滤清器销售了235个,售价4.5元/个;型号为“A2781800009”的机油滤清器销售了230个,售价为3元/个。 经查询,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Mercedes-Benz Group AG)注册的商标第43418131号使用商品国际分类为第7类类似群:0748、第43418133号使用商品国际分类为第12类,类似群:1202,注册人: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专用期限自2020年11月07日至2030年11月06日止,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授权上海艾理戴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代表其公司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其知识产权,并同意上海艾理戴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有权进一步委托任何第三方代为履行维权行为。2025年1月2日上海艾理戴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所有自然人和法人面前全权代表其维护上海艾理戴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权利和利益,递交和接受通知书,出具《产品真伪鉴定报告》,《未授权证明》,《价格证明》。经查询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Mercedes-Benz Group AG)注册的商标第43418131号使用商品国际分类为第7类,注册人:Mercedes-Benz Group AG,专用期限自2020年11月07日至2030年11月06日止,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第7类类似群:0748(发电机,非陆地车辆用马达和引擎,马达和引擎零部件),其中包含C070412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C070413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所查扣的滤清器属于空气滤清器、机油滤清器。2025年5月28日,我局出具鉴定委托书委托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对该厂销售的“奔驰”图形商标标识的滤清器进行鉴定,2025年6月5日我局收到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鉴定书, 鉴定结果为上述带有“奔驰”图形标识的滤清器属于侵犯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Mercedes-Benz Group A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综上,当事人未取得上述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手续,且不能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截至案发前,当事人销售上述商标标识型号为“A2780940004”的空气滤清器销售了235个,售价4.5元/个;型号为“A2781800009”的机油滤清器销售了230个,售价为3元/个,销售额共计1747.5元,非法经营额共计13800元。 |
主要证据 |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其自然人身份。 2、202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的录像及照片,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带有“奔驰”图形标识滤清器的事实。 3、2025年5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标识滤清器的事实及相关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购货收款收据,证明当事人购进滤清器的数量、金额等相关情况。 5、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代理委托书、公证书及鉴定书等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销售带有“奔驰”图形标识的滤清器属于侵犯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Mercedes-Benz Group A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6、快递运单信息截图,证明我局收到鉴定报告材料的时间。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5年6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商标法》序号3中适用从轻情形的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处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应受到没收侵权商品及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处以 7.5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内容 | 1、没收带有“奔驰”图形标识的空气滤清器1765个;机油滤清器1370个。 2、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账号:100649270610010001;户名:清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中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1305340019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5年6月19日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