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143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5-05-19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07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当事人 | 清河县艾驰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34MA0A1QOH1F |
住所(住址) | 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泰山北路东、绒都大街南H8-A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马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143号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5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依法对位于清河县泰山北路东、绒都大街南H8-A1的清河县艾驰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带有“拉夫劳伦”图形商标的羊毛衫364件。现场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标证以及商标授权使用相关手续,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服装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于3月14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 4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 |
案件事实 | 经查,“拉夫劳伦”图形商标于2020年12月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发证,注册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THE POLO/LAUREN COMPANY,L.P.),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3975854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含“毛衣”,有效期至2030年12月06日。2025年3月27日,我局委托波罗/劳伦有限公司(THE POLO/LAUREN COMPANY,L.P.)对当事人销售带有“拉夫劳伦”图形商标的服装进行鉴定。2025年3月31日,我局收到波罗/劳伦有限公司发送的鉴定及价格证明书,鉴定结果为:上述带有“拉夫劳伦”商标标识的364件服装均为侵权产品,未经授权使用。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上述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手续,且不能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明知不是正品的情况下,于2025年2月16日以27元/件购进了带有“拉夫劳伦”图形商标的羊毛衫400件,售价40元/件,截至案发,共销售了36件,非法经营额共计16000元。 |
主要证据 |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5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所拍摄照片及执法记录仪的现场录像,证明了当事人事销售带有“拉夫劳伦”商标标识的服装的事实。 3.2025年4月1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事实及相关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证明当事人购进物品的数量、金额。 5.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及销金额。 6.波罗/劳伦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及鉴定书等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销售带有“拉夫劳伦”商标标识的服装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7.送达回证及鉴定文件邮件信息截图,证明我局发送鉴定文件及收到鉴定报告材料的时间。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5年 4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5〕RZ042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鉴于当事人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商标法》序号3中适用较轻情形的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处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应受到没收侵权商品及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处以 7.5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内容 | 1、没收带有“拉夫劳伦”图形商标的服装364件; 2、罚款16000元,上缴国库。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账户:100649270610010001缴纳罚没款。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1305340019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5年5月15日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