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151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5-05-30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96     字体:[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当事人清河县博耀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MA092TDM8N
住所(住址)清河县王官庄镇小屯东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子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151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我局执法人员分别根据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和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依次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防火密封条。本局于2025年4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防火密封条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并于2025年4月23日调查终结。
案件事实经调查,两批次防火密封条当事人共生产44200米,截至执法人员查处无售出,该两批次的防火密封条货值金额共计11262元,违法所得31.2元。
主要证据检验检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录像照片、询问笔录、生产记录等。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防火密封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2025年5月9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三)项,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3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序号1的较轻的裁量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应受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1.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11262元;
2.没收不合格产品共计44080米,没收违法所得32.1元。
合计罚没款11293.2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账号:100649270610010001;户名:清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中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对本案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没许可证号:1305340019
处罚决定书日期2025年5月27日
处罚决定机关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