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涉企检查事项和依据

体裁分类:检查事项和依据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5-05-30      发布机构:城管局      浏览次数:22     字体:[  ]

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涉企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燃气经营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镇燃气管理科室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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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