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涉企检查事项和依据
体裁分类:检查事项和依据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5-05-30 发布机构:城管局 浏览次数:22 字体:[大 中 小]
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涉企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对燃气经营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镇燃气管理科室 | 县级 | 县级 |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