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144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5-05-20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22     字体:[  ]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当事人清河县忠焕肉食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4MA09PWPAX3
住所(住址)清河县油坊镇柳庄村
经营者李忠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144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5年4月15日,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清河县忠焕肉食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从业人员按规定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但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清河县忠焕肉食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其仍未按规定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检查过程中由经营者李忠焕全程陪同。
案件事实2025年4月15日,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清河县忠焕肉食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对清河县忠焕肉食部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从业人员按规定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25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清河县忠焕肉食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且拒不改正。
主要证据1.营业执照、身份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健康证复印件,证明了其自然人身份和主体资格。                                    
2、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了当事人未按规定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的录像及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未按规定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且拒不改正的事实。                              
4、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及相关情况。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未按规定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一)没有健康证明的;(二)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的;(三)使用未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的规定。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2025年5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5〕YF050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当事人未按规定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一)没有健康证明的;(二)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的;(三)使用未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的规定。
处罚内容罚款3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账号:10064927061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不服本案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依法六个月内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1305340019
处罚决定书日期2025年5月16日
处罚决定机关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