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体裁分类:检查事项和依据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时间: 2025-05-19      发布机构:文广旅局      浏览次数:23     字体:[  ]

清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广播电视领域(6项)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
法定实施主体行使层级第一责任层级
1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有线电视付费频道业务和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行政检查《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五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2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行政检查《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根据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3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6号,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内容提供服务单位负责审查其内容提供平台上的节目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和版权管理要求,并进行播前审查。
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等节目内容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节目审查人员。所播出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应当至少保留六十日,并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查询。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落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管理要求。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4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视听节目的行政检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6号,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5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节目的行政检查《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根据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6对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 11 号公布,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备注:其他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根据省级相关部门公示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