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居民价格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 2025-05-12 发布机构:政府办 浏览次数:98 字体:[大 中 小]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和《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精神,促进养老托育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居民价格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实施对象和范围、分类处置措施、认定及办理等三个方面内容。
(一)实施对象和范围。本通知所称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具体是指经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
(二)分类处置措施。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用水价格按当地居民用户第一阶梯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价10%执行,并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电价格按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表中的居民合表电价执行;用气价格(指管道天然气,不包括集中采暖用气)按当地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一档、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用热价格按当地居民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执行。
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原则上应独立计量,对未装表到户且不具备独立计量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水电气用量由供用各方采取定量或定比的方式协商确定,用热按面积计算费用。
(三)认定及办理。养老服务机构可持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回执、托育服务机构可持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注册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属地的水电气热经营企业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自申请办理成功后执行。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涉及非直供的,物业等非直供主体应主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在水电气热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不再从事养老托育服务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 关于转发《进一步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水电气热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