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118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5-04-27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50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当事人 | 邢台堂德商贸有限公司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34MA0DDEWJ7E |
住所(住址) | 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武松西街北、太行北路西侧 |
法定代表人 | 许庆迎 |
身份证号码 | 13053********30333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118号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5年4月3日,在对邢台堂德商贸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的核查中发现,该公司快手小店内销售的两款化妆品销售页面内有孕妇可用广告字样,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孕妇可用相关宣传依据。本局2025年4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4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
案件事实 | 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11月26日及2025年2月25日上架了这两款化妆品进行销售,截止到案发时,当事人销售金额共计9699.09元,违法经营额为9699.09元。 |
主要证据 | 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录像、照片、询问笔录、产品资质证明、网店后台截图等证据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元。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5年4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5】HZP-0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关于《广告监管》序号7的规定的适用条件,当事人的行为适用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应受到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内容 | 罚款50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100649270610010001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1305340019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5年4月24日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