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清河县税务局非税公示内容---行政事业性收费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时间: 2025-04-24 发布机构:税务局 浏览次数:25 字体:[大 中 小]
单位名称(盖章) | 国家税务总局清河县税务局 | ||||
单 位 地 址 | 清河县太行路121号 | 单 位 性 质 |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 | ||
社会团体( ) 其他单位( ) | |||||
收费主体 | 税务部门 | 计费单位 | 人民币:元 | 监督举报电话 | 0319-8165922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范围和收费对象 | 文件依据和减免规定 | 征收方式 |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常住人口每户每月3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每人每月2元,学校(义务教育阶段除外)每人每月0.3元;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宾馆、酒店以床为单位收取每床每月2元,农贸、集贸市场每摊每月2元,商业网点每月每平方米1元;客运车辆6座以下的每月2元,7座至20座每月3元,20座以上的每月5元。 | 县城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城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利用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财税【2021】8号,冀税发〔2021〕59号,清价【2008】10号,冀发改公价【2023】6号,冀发改公价【2023】1083号,冀发改公价【2024】395号 | 城管局核定.税务局征收,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电子税务局等方式 |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 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5、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冀价行费〔2017〕173号,财税[2020]58号,冀财非税〔2020〕5号 ,财税[2023]9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 水务局核定,税务局征收,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电子税务局等方式 |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1.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300元,县(市)每平方米200元。 | 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 |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冀政办[2009]5号,冀发改价格[2019]1188号,国办发[2013]103号,国发[2007]24号,冀财非税[2004]2号,省政府令[2011]第22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财税[2015]34号 | 清河县行政审批局、河北清河经济开发区审批局核定、税务局征收,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电子税务局等方式 | |
2.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市)每平方米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