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100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5-04-16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90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当事人 | 清河县绒桦羊绒制品厂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534MAC75W093Q |
经营场所 | 清河县清临路与浦江街交叉口向北200米 |
经营者姓名 | 尹中朋 |
身份证号码 | 13053********12117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100号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5年2月18日我局收到邢台市局处置函,当事人涉嫌在淘宝店铺发布虚假广告。本局于2025年3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在淘宝店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并于2025年3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 |
案件事实 | 经查,当事人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商品主图及详情页发布有:“100%纯羊毛 100羊毛 100%美丽诺羊毛”等词汇。该淘宝店铺的设计、宣传等都是经营者自己设计上传的,没有为此专门支出费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
主要证据 | 检验检测报告、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收款收据及交易记录等证据。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当事人在淘宝店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行为,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5年4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5〕WJ-01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综合本案案情该商行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7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七项,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减轻处罚。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账户:1006492706100100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1305340019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5年4月15日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