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096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5-04-13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40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当事人 | 清河县池泽服装厂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30534MACFJYKM62 |
经营场所 | 清河县葛仙庄镇王化庄村西侧 |
经营者姓名 | 高怀科 |
身份证号码 | 13053********1101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096号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5年2月28日我局收到举报,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羊绒衫。本局于2025年3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羊绒衫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并于2025年3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 |
案件事实 |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7日共购进该批羊绒衫66件,截至执法人员查处共售出60件。该批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羊绒衫货值金额共计16031元,违法所得共计3203元。 |
主要证据 | 检验检测报告、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交易记录等证据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羊绒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5年3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5〕WJ-0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于从轻情形;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较轻的裁量基准,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内容 | ![]() ![]() 1、没收羊绒衫5件(含备样1件); 2、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16031元; 3、没收违法所得3203元。合计罚没款19234元,上缴国库。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账户:1006492706100100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1305340019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5年4月7日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