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城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示
体裁分类:行费和基金目录清单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 2025-03-25 发布机构:城管局 浏览次数:56 字体:[大 中 小]
清河县城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
单位名称(盖章) | 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业务主管部门(盖章) | 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单 位 地 址 | 清河县太行路97号 | 单 位 性 质 | 行政机关( √ )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其他单位( ) | |||
负 责 人 | 邱世博 | 联 系 人 | 揭平 | 电 话 | 0319-8299890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范围 | 文件依据 | 备 注 | ||
垃圾处理费 | 常住人口每户每月3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每人每月2元,学校(义务教育阶段除外)每人每月0.3元;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宾馆、酒店以床为单位收取每床每月2元,农贸、集贸市场每摊每月2元,商业网点每月每平方米1元;客运车辆6座以下的每月2元,7座至20座每月3元,20座以上的每月5元。
| 县城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城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利用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财税【2021】8号,冀税发〔2021〕59号,清价【2008】10号,冀发改公价【2023】6号,冀发改公价【2023】1083号,冀发改公价【2024】395号 |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业半停业企业在停业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 |
监督电话: 0319-8165669 价格举报电话: 12315
注:此表由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单位填写,一式三份,报县物价、财政部门确认,并在单位、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后,方可申领财政票据并实施收费;未进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目录的,不得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