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061号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 2025-03-14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46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 | |
当事人 | 王兰格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无 |
住所(住址) | 邢台市清河县坝营镇焦官营村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无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冀市监邢处〔2025〕13053425000061号 |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 2025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王兰格经营场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内发现的汽车大灯产品和外包装上均未标注CCC认证标志,也未标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信息,数量19个,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CC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焦一新进行询问调查,焦一新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擅自销售列入目录未经认证且外包装和产品上均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信息的汽车车灯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2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 |
案件事实 | 2025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王兰格经营场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内发现的汽车大灯产品和外包装上均未标注CCC认证标志,也未标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信息,数量19个,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CC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
主要证据 | 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询问笔录2份、进货票据及销售记录的复印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拼多多店铺页面截图16张 |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 2025年2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告【2025】YXH022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 |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销售的未经CCC认证汽车车灯的违法货值金额为7000元,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比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关于《认证认可条例》序号11的裁量基准,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一般的情形(一般处罚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0.6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擅自销售列入目录未经认证的汽车车灯的行为,并处货值金额0.6倍以上1.4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内容 | 1、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3倍罚款91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4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县支行账户10064927061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 | 1305340019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5年3月12日 |
处罚决定机关 |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